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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为何非要公证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67037的网友留言投诉:我家老人去世后,牵扯到房产继承的问题,到芝罘区桃花街的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要求我们提供公证书,而有关规定可以不需要公证,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因为公证需要花2000多元钱。针对此问题,交易中心说按照规定很麻烦,但现在都提倡给群众减负,牵扯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说因为麻烦就把责任踢给公证处,让老百姓经济上受损失。希望这个问题领导能重视,这牵扯到家家户户的利益。

  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此回复:您好,一、各登记机构在办理继承过户时,不强制要求权利人进行继承公证,考虑风险因素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建议申请人公证后再办理继承登记,具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公证,不愿公证的,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二、因继承、受赠与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注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注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嘱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其他必要材料。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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